SARs

两个月来天天埋头翻译,不闻窗外事,上周末赶着交了残缺的初译稿,周一上午便到IFC稍微放松下紧张的神经。不巧刚好被敝院院长Johannes碰到。当时我真的很窘——在人人上班的周一上午不好好在studyroom写论文,却外出闲逛,怎么也说不过去。谁知道,当天下午,院长同志便遇到了更窘的事情——他到澳门大学参加研讨会,在澳门海关被入境署人员以其名字在“名单”上为由,“根据澳门内部保安纲要法”拒绝入境。

港澳两地尽人皆知:澳门政府不久前通过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Act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因为该法是为了落实两地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故一般被成为“23条立法”),从政府咨询到立法会通过所用时间不足两年;而在香港,“23条立法”在2003年因为种种因素、包括五十万市民游行反对,而被立法会搁置,至今仍未进入立法议程。院长同志当年曾是“23条关注组”的成员;其他组员之后成立了自称代表中产利益的“公民党”,如今立法会内的公民党议员悉为大律师;但同样身为大律师的院长同志没有参加公民党。

澳门和香港的居民同操粤语,之间却不乏相互看不起的小情绪。最普遍的,莫过于港人认为澳人见识少,而澳人则认为港人气焰高。两地文化、语言同源,制度由于宗主国的不同而各异——即便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框架下,依然相去甚远。所以,说是制度的差异导致了两地社情民意的区别,如果不用严格的方法论去检验,应该不算是荒唐的结论。作为一个也说粤语、也和两地的居民有部分接触的人,两地都有我喜欢甚至艳羡的地方,也都有让我哑然失笑的地方,不过从常人的眼光看去,我觉得他们之间的互轻,不一定没有道理。甚至,我对港人的好张扬和好争执有所保留。但这一次,我认为澳门入境署的决定是不可接受的,不是因为他伤害了港人的自尊,而是因为它旗帜鲜明地干涉了学术自由。

一个学者持有澳门学术机构的邀请函,却在入境前就被认为从事与旅客身份不符的活动;而此前的数年,他一直以这样的频率、方式到同一个学术机构教授比较法与国际法课程。不必动用诘屈聱牙的行政法“比例原则”,凭普通的逻辑就可以看出这个行政决定是多么的荒谬、没有根据(ill grounded, mal fondé)。当然,在绝大多数国家里,一切关于出入境和移民事宜的针对非居民的行政决定,均不设复审救济途径。可是,这能避免法官的复审,却不能防止人们根据法律原理加以批评,更不能阻止人们基于各自的理想加以批判。在缺乏复审机会的情况下,没有决定过程的公开,没有决定理由的说明,只会滋生权力的滥用。而且,牺牲公民权利换回的,只是当局的盲目自信,而不是实际的安全利益。

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对任何一种施政、任何一种制度、任何一种思想立场,如果不允许人超越既定的意识形态藩篱,进行尽可能中立、持平的研究,根据历史的经验和事实的证据进行多次的审视、比较、评估、批判,这种施政、制度和思想立场,就不会进步,就不可能实现它号称要带来的益处。而上述的活动,就是学术研究。更重要的是,这个活动不可能由零星的个人或者一群信念一致的人完成,而是必须由彼此立场不一但遵循平等的理性辩论原则的人协作完成,而且往往需要不断有未必认同前辈信念的新人参与进来,才可能保证基本的中立、持平。这是用无数鲜血和生命换回的基本经验,如果说旅行者一号上要携带三条浓缩的人类文明经验的话,这完全有资格成为其中之一。当今的世界体制是在被二战摧毁殆尽的故土上重建的,学术自由是否得到尊重,可被视为评价一个制度是否文明的准则。一个重要的表现,便是不论学术研究是否会影响本地通行的制度,当局也不要干涉其进行,只能让它在同行的砥砺辩难(peer review)中确定自己的方向。事实上,学术研究是否会影响制度,极难得到证明。因为它没有武器,唯一拥有的就是“批判的武器”,通过影响人心来影响制度;只有对自己的制度不自信的当局,才不敢露骨地控制人心,而试图控制“有可能”影响人心的学术研究。一个当局何时企图用“武器的批判”来铲除“批判的武器”,何时就失去了它的正当性。

当年香港政府就23条提出的草案,曾试图将一切收藏涉嫌sedition言论和书籍的行为入罪,遭到全港所有大学图书馆馆长的联署反对。他们要求豁免图书管理员“辨别和审查书籍”的义务。反对声明中称,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让图书馆拥有均衡的馆藏(balanced collection)著作、论文和数据库,以便向教员和学生提供关于某个问题的全面信息(all sides of an argument),实现完整的了解(comprehensive view)。不清楚澳门的学术研究机构在面临这种条文时会否坚决维护学术自;但他们应当警觉,澳门出入境署的此项决定,绝对是对学术研究的干涉。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施政上的不周全之失,但窥豹一斑,可见当局并没有把学术自由当作一个需要严肃考虑的对象。而且,当局既有此意,或放任下属如是而行,不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则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一国两制是中国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冲突的伟大构想,总设计师无疑想藉此让炎黄子孙放下成见,减少内讧,共同谋求比过去更美好的未来。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制度互动、相互促进也不可能一帆风顺。没有中立、持平的学术研究,就难以发现制度冲突的真正根源,得出改善各自制度而最少损害民众利益的较好办法。港澳两个SAR(特别行政区),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策略有别,这个涉及学术自由的问题恰恰是一块很好的试金石。只希望两地的当局真正重视学术自由,不在涉及基本权利的问题上竞相倒退,惟其如此,才不违一国两制的初衷。换句话说,我们需要在尊重和保障人民自由方面步调一致的SAR,不愿再看到自欺欺人、拒绝接受批评、漠视民众需求的SARs。

大音希声,余韵绕梁——为了不忘却的纪念(续完)

“这就是王名扬,一个被台湾法学界称为“跨世纪、跨两岸、跨欧美、跨中西、跨学派、跨年龄”的行政法学泰斗;在这里人们接受王名扬高尚人格魅力的“洗礼”。王名扬早年留法,后响应周总理的号召回国报效。但他历经苦难,在古稀之年才得以为中国行政法学和行政法制建设工作。但从始至终他都未计较过个人的荣辱得失。近几十年来,法学成为显学,法学家成为社会名人,却少有人知道王名扬的名字,哪怕他是个公务员,早已熟悉什么是“越权原则”和“阳光政府”,哪怕他是个法官,早已熟悉什么是“行政救济”和“正当法律程序”,哪怕他是个普通百姓,早已熟悉什么是“行政诉讼”和“听证”,但无论如何他们都不会将这些同一个叫王名扬的老人联系在一起,不知道,是这个老人充当了“普罗米修斯”,将行政法治的许多概念和精髓“盗”到中国。 ”(杨悦新,2006.12.25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与奠基人王名扬先生,2008年11月6日在北京的萧瑟秋风中离开了人世,时年九十二岁。先生学贯中西,见识精邃,度尽劫波仍潜心治学,不事权贵而心系国民,人格高耀,泽披后学。然而晚景凄凉,壮志未酬,徒令学人扼腕,痛切悼念。

这一年,国人经受的创痛已累牍连篇,奈何大师亦接连辞世,5月王元化先生病逝10月瞿同祖先生病逝而今王名扬先生也西去。若论王名扬先生对今日的国家制度的贡献,想到他在利维坦吞噬一切的恶寒纪中怀揣火种,待冰川稍解时重传尊重公民权利的火把,想到他不抱怨际遇而将晚年精力倾囊付诸纸笔,滋养一批又一批构建制度以捍卫自由的学人,直至油尽灯枯……若想到这一切,他的离世谓之国殇,谓之北斗陨、泰山摧,并非夸张。而先生的学养之深厚,作品之精湛,泽披之深远,恰与他归国后人生的困窘、待遇的凉薄、研究资源的匮乏形成尖锐的对比,必令每个知情者——无论是受他身教抑或言传的学子,还是或直接或间接获益于他的普通公民(行政相对人)——念之如刺在心。许是受这个因素影响,法学学生与青年学者对王老的病逝尤其感伤,消息传来两日之内,凭吊与怀念的网志比比皆是,反衬着那则简陋的讣告(原文已从校方主页撤下,这里换上转载的链接,立此存照)。

罗马法泰斗周枏先生逝世时,“为什么我们这时代不再有大师”的概叹犹然在耳,不久人们又为“世间已无王名扬”而感伤,这是多么令人不快的似曾相识——就像坐在候诊室中听见熟悉的牙钻声时,才后悔为什么上一次补牙后又没有好好爱护牙齿。法国人把法兰西制度和精神有杰出贡献者的墓棺迁入“先贤祠”,或树立义冢(晚近的一位是圣埃克苏佩里,《小王子》的作者)。我不奢望,先生在他牵挂的祖国里能得到类似的待遇,但至少我希望,王老不会像比他稍早的那一代法学家那样,被遗忘30年。 可我还是担心,这样的遗忘不久便会发生。因为,年复一年,大家习惯了用直观的赞扬和雷同的叹息,打发心中隐约的郁闷和酸楚;大家都愿意自我安慰,随着属于上一个时代的个体的作古,遗憾和错误已经完结,改革的“明天会更好”。尤其是,能对制度改革施加影响的智识界精英,常常在纪念逝者的名目下,将一个遭到不公待遇但坚忍自强的伟人,粉饰为一个超凡脱俗的完人,却丝毫不触及扼杀德才兼备者的环境,偶尔还带着瑜亮情结,矢言超越逝者晚熟的果实。在我看来,这是自欺欺人的纪念——为了逃避和忘却的纪念。

我没有福气直接受教于王老,但作为学习行政法的懒惰学生,“行政法三部曲”的著者在我的心目中早已是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及至去年,才辗转觅得与老人家的一面之缘;上个月赴京开会,本想再去看望,却惊闻王老已进入弥留状态,不敢再去侵扰他与亲人的珍贵时光。如今先生已逝,追思近十年来潜移默化中受先生的影响,回顾先生治学的境遇,感激、钦佩、心酸、叹息,如鲠在喉,却不知从何说起。先生是一面镜子,照出法学界从道与从势群落的生态,先生更是一个镜头,在芜杂喧嚣的背景中聚焦着洋为中用、融通西学的道路,那条怀着济世保民心愿的士子都要走上的坎坷道路。我想我所该做的,只是谈谈我、一个法律系的学生,透过先生的的镜子和镜头感到了什么。

所幸还有如陈夏红诸君,不以声音微薄而放弃,点点滴滴记下先生的行止,让先生在法学界的当代史里留下刻痕。而同仁追忆先生风范、述评学术品格的著述渐多,趁此机缘,我试着分类整理,排列在附文中。另根据陈夏红先生等撰写的文章,我试制作了先生的年表,也附于后。

“知道你们的沉痛与相惜。我在明亮房间里安静着,看到昏暗的灯光,书架上堆积的书籍和药片,灰蒙窗边的思索,看到他穿越92载时光,在世间创造、憔悴和留下,看到谁为他赞叹、流泪、自比。你要知道,这世间日渐稀少的,我们用悼念却补不回来。”(王家猫的光影,2008.11.08

一. 桃李不言

我接触王老的三部曲(《英国行政法》(1987)、《法国行政法》(1988)、《美国行政法》(1995)),不是在久闻之后慕名阅览,却是在找资料时偶然碰到的(足见我的视野浅窄和不用功)。大三时,我为了交行政法课的作业,写关于行政合同的论文,曾翻阅过王老的《法国行政法》。在一个尚缺乏基本识别能力的学生看来,王名扬的名字与其他繁多的《比较行政法》之类著作的作者并无多大不同,也没有深究这位王老师的背景。后来写行政复议制度,想了解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时,我才第一次认真翻阅当时的论文和著作,觉得只有那本看起来薄薄的《英国行政法》里的介绍最为精准,便升起了解著者的好奇心。一看名字,才回忆起与《法国行政法》出自同一人之手,旋即上系的三楼,在图书馆那个窄窄的宪法行政法诉讼法藏书室中,查阅到了同一个人所著的第三本外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捧读后,我连连惊叹,这位学者何以有如此深厚的学养,独自横跨大陆法与普通法两大法系,探究最难以把握、法律思维差异几乎最大的行政法领域,还在不到十年之内接连发表专著,而且占有的文献资料那么丰厚,述评看起来那么地道,读起来那么舒畅,。了解王老的背景后,便可想见,他硕士师从英美行政法权威,在巴黎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早在三十年前便为这一切打下基础;只是个中的坎坷心酸,近年才为大家知晓。《美国行政法》让当时的我对法学著作的印象完全改观,觉得它不同凡响,却又道不清到底什么令它如此出众。后来读研,适逢上外教的美国民权法,拜《美国行政法》对美国判例制度、引用体系的精确介绍(那时与今天不同,并无关于这一主题的专门著作),我得以更容易地理解复杂的民权判例,也较快地学会了操作”Lexis”数据库的窍门。2002年,因为导师的广州信息公开立法课题,我开始关注信息公开,依然是《美国行政法》,尤其是其中对于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和阳光法(Sunshine Act)的描述为我的知识结构铺下第一块基石——而且时至今日,已出版中文著作中对美国相关制度的述评水平,尚无出王老之右者。

到法国学习的机缘,真正给了我体会王老治学水平的机会。我依然记得面试时,曾任地方行政法官的法方专家,对于中国学生知道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制度毫不逊色于普通法系时感到惊讶,他也许不知道,在王老的启蒙下,对于所有诉讼法与行政法的中国研究生来说那只是常识。学习法语和法国法概况时,《法国行政法》与《拉鲁斯词典》是我常放案头的两本书。到巴黎开课后,因为碰上巴黎一大的图书馆甩卖“旧书”,我兴高采烈地捧回了一堆行政法教材和专著,打算在课余好好地钻研。奈何法律思维差异巨大,而自己的法语捉襟见肘,又没有时间上当地本科生一年级的“法学入门”课程,面对着丰富的资源,我却不得其门而入。正是倚靠王老的书,我才弄清了关键术语的法汉对应关系,勉强消化了法国行政法体系的来龙去脉、基本框架、经典判例;可以说,王老的书为我这种半路出家的学生节省了数年的时间,可顺着他的指引,接近法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前沿(当然语言的鸿沟需要各人自己跨越)。

对王老的感激,不仅仅是喝水不忘掘井人式的感激,随着学习的深入,我才逐渐体会到王老在井的选址、开凿方向和方式上的良苦用心。在律所实习期间,我感到行政诉讼的临时处分程序(référé administrative)在当代法国被广泛适用,值得我国观察和借鉴,便开始搜集资料,希望在王老的研究基础上稍加推进。及至回国撰写硕士论文时,我才发现,要介绍和评价一个国内学界尚不了解的外国制度,使语言不同、思维不同带来的隔阂减至最少,令读者既了解它在母国的制度沿革和学理演变过程,又理解它对弥补本国现有制度缺失的意义,是多么困难的事情;一筹莫展之时,王老的著作给了我莫大的支持,正是靠着揣摩王老取舍组合材料的方式和对切入点的选择,我才鼓起勇气最后成文。我深深体会到,面对浩如烟海的著作和判例,王老善于分辨高下,去粗取精,提纲挈领,所以能把法国学者洋洋洒洒五六卷教材尚不能穷尽的行政法,浓缩在一本65万字的单行本《法国行政法》之中。对于基本概念的剖析,王老放弃法国法律词典中概念互引、比照说明的办法,改以中国人思维所能理解的方式行文,却又竭力保持表述的精确和严谨。举一个例子,王老在描述涉及到行政法院管辖权范围的关键概念“暴力行为”时,为了解释暴力行为虽出自行政机关,但实际上不属于行使行政权力,因而归普通法院而非行政法院管辖,他打了一个比方,称“用中国人熟悉的话说,这是‘蛮干’”(王名扬,1989,586页)。而将”void de fait”(可直译作“实际的方法”、“事实途径”)翻译作“暴力行为”,相当于概念再造,王老无疑是煞费了苦心的,这一如他在第一本全国统编行政法教材中创设的“行政行为”概念,奠定了整个当代中国行政法体系的最关键基石,关于后一点,不是我的个人体会,而是为行政法学界公认的。后来,在华琳师兄介绍下,我有机会尝试综述法国行政法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在研读若干法国行政法学家的著述后,我发现各家对于裁量权审查程度的分类存在分歧,产生了很多困惑,虽觉某些论述有自相抵牾之处,却不敢造次,兜兜转转,最后,在反复玩味王老在《法国行政法》中的论述和翻译,才萌生了解开其中某些疑团的灵感;同时也发现,王老对行政裁量权监督程度的“三分法”,依然是最经得起推敲的知人之言。其时,英国研究法国行政法名家Brown的《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译著刚在在国内出版,是为国内学界法国行政法研究的一件幸事。可惜读后,觉得有关裁量权司法控制章节的翻译颇有值得再议之处;再查阅英文原文,才发觉Brown本人对“绝对裁量权”和“比例审查”的理解也有着可以商榷的地方,不似王老的论述准确。经此比较,我越发感叹,王老在如此困窘的研究环境之下仍能写出布局合理、细节合理的著作,背后是怎样一种学养和精神。

观之《法国行政法》的附录,有详细的目录译文,有方法论性质的论文,有一丝不苟的参考文献(王老虽身处陋室写作,参考的文献皆是de Laubadère、Chapus、Vedel等行政法学巨擘的著述,一如他的《英国行政法》的参考文献中,绝不缺少Wade、Craig等执牛耳者的论著,而在《美国行政法》中,王老因终得以赴美搜集资料,参考文献更加完备丰满);而观之正文,行文流畅,无诘屈聱牙的欧化句式,无卖弄学问的冗长脚注,唯求令读者对所述之事物得到清晰的印象,启发其作进一步的思考。尽管有国内不少学人视这三部曲为启蒙之作,谓之“不可绕过,但可超越”,我对“三部曲”的钦佩仰慕从未改变。我感到,即便取其冰山一角,作研究砥砺之石,都已可令我辈汗颜,正色敛容,反思自己身上的浮躁骄矜之气。既然如今放眼满是对浅尝辄止的学问的吹捧夸大,那么我也不惮放开了说——虽然我只是如实说出心底对王老的印象——这三部曲折射的是论者对研究对象了然于胸,熟悉其沿革进展,能与彼国同侪站在同一高度思考问题;是论者清晰本国国情,深知国人关注乃至痛切之事,甚至体其所需、提炼概括其所求;是论者深思熟虑,融汇贯通,冷峻地将论题论据掰碎了、揉烂了,一丝不苟地重组呈现,又豁达地对彼国制度施以同情的理解,向本国同仁作出体贴的解释……

比之著作等身的学者,王老的著述不多,关于自己的治学方法,他再三谈的也只是平淡的数句话。然而,这在当代的法学界,犹如黄钟大吕,振聋发聩。

“我在编写《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时,都曾咨询过英国行政法专家、法国行政法专家和美国行政法专家的意见,而且大都面谈过,他们的建议我都没有采纳。因为不符合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这]个编排体制是按照中国人的法律思想习惯设定的,内容力求简单明了……

……[德]国在大陆法系中当然重要,但因为我不懂德文,所以无法编写德国行政法。虽然我在法文和英文中可以找到一些资料,但是我不可能用它。因为这是第二手资料,我一向习惯,无论编写什么东西,只用第一手资料不用第二手资料”(王名扬,《比较行政法·著者的话》2006.06;此时他已无法继续写作,实为最后一次夫子自道)

二. 澄之不清,淆之不浊

王名扬先生有用自己所学造福社会的抱负。他学的是炙手可热的法学,又是著名学府的洋博士,以当时的情形论,他既可投入跨国法律实务,日进斗金;也可结交权势,以生花妙笔为本已威严的统制描上正当性的光环,扶摇而为官学的翘楚。但是,他的职业选择很平淡,甚至不在于一般知识分子所醉心的荣耀事业——撰文启蒙民主思想、改造民族心理;他只想做点研究,教点书,为的是一个天真的理想:参与构建一个人间的好制度,一个让政府既致力于公共利益又尊重人民私益的制度。

他初年勤奋刻苦,20岁就踏上为人师表的道路。从21岁成为一个蒙昧初开的法科学生(1937),到师从行政法权威留美博士张汇文研习行政法(1940),再顺着职业流程担任高等学府的讲师(1943—1946),王名扬身处的正是整个民族内忧外患的时代:他体会过亡国灭种的时刻威胁,感受过政党之间对彼此理念和制度设计、治国政策的激烈批驳,目睹过民生凋敝、民国的法制与民权操纵于政府并最终沦陷在内战的铁蹄之下。剧烈变化的社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政治,应当时时刻刻刺激着他,让他反思法学思维与现实制度运作的差距。这种反思可能也促使他在而立之年,仍决定报名(1946)并最终负笈行政法母国(1948),进一步研习行政法。他1943年在中央大学研究院的硕士论文是《事务官中立问题的研讨》[陈夏红的采访笔记],他积六年之功力,1953年在巴黎大学答辩的博士论文则是《中国法上公务员向个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论文馆藏](许多人转述为《公务员的民事责任》,但原来先生的选题有着更强烈的对自己国家的问题意识)。可以想见,那个时候,王名扬的学术兴趣集中在官员个人与政党政治以及机关组织的相互关系上,甚或,他已然在潜心思考怎样通过制度安排,既调动和保护行政官员的积极性,又确保他们的行为服务和有益于行政相对人。

在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中浸润良久的王名扬,却仍乐于学习和吸收一切新的思想和资源。博士毕业后,他又在法国的东方语言所学习了三年的日语和俄语——一种深刻左右新中国制度建设者思维的语言。他读本科时就曾从军救国,接近过红色思想,这时目睹战后的中国百废俱兴,被周总理热情洋溢地邀请归国参与建设,王名扬内心从未停息过的报国济世之情再度沸腾。那种在索邦广场的露天咖啡座里与同侪开放讨论、自由辩难的优厚生活,他毅然放弃了,只身回国(1958),回国前专门在莫斯科停留,希望与社会主义制度有初步的接触,归国后还希望“取得一个机会去苏联工作,一方面增进俄文,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制度了解更深刻一点”。作为一个在巴黎居住了六年的法律研究者,王名扬对于战后法国法治的起伏和学界的反思应已十分了解,不至于膜拜盲从;而归国后他所承受的那些我们今天所能想象到的各种遭遇,无疑也会让他陷入对(苏式)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沉思。在那个无法执教法律而且不能发表异见的年代,他依然以学者的冷峻和理性,投入了对“第一手材料”的翻译中,译出了凯尔森的《共产主义法学原理论》(2004年才公开出版,根据1955年英文版译出)、铁托的《南斯拉夫的经济困难》(1963,根据法文版译出)。因此可以说,先生既不同于从一而终的革命理论家,也区别于隔岸观火的自由派学者,他亲身体验过不同的政治制度,更虚心学习、审问、慎思过不同的制度理论和政治理念,他的思维没有停滞过,他的使命感没有松懈过。

有这样的阅历、学养、见识、胆略,怀报国济民之心而投奔新中国,并自觉以思考和建设新中国的政府与公民良性关系为使命的法学家,有多少呢?有多少人能够熬过剧变的政治气候呢?他的前辈、有着深厚西方政治学和法律学识的罗隆基,早早地陨落在文革之前。十年浩劫中,有多少人参出“人生识字忧患始”,“百无一用是书生”,归顺法势术呢?有多少人终于厌弃国是,避世疗伤,谓之“仁民爱物无穷事,自有周公孔圣人”呢?浩劫之后,还有多少人矢志不渝,归纳正反两面经验,鼓起剩勇,再传火种呢?王名扬还在。文革结束,曾经沧海、无人过问的先生仍痛定思痛,以古稀之年迸发出强大的创作力,一连写出学术水平至今尚无人能超越的“行政法三部曲”,耐心进行重新启蒙,以理性平和的笔调引介和研判发达国家维护行政法治的制度。很可能,他看到了新的希望,执着地要把建设新制度的青年人送上偏离已久的正途,把几乎熄灭的民权火种传到他们手中。

制度终于在无法再坏的情况下得到了扭转。但大病初愈绝不等于元气恢复,更不等于所有致病的积习和诱因都已根除。何况,人们的遗传健忘症从未治愈,这更压抑了他们追根溯源的意愿和判断力。先生依然感受到改革中的大起大伏,也依然坚守着一个学者的常识和专业素养。对于“拨乱反正”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有什么症结,域外有那些传统应当引起国内学人关注,有哪些制度可以供改革者借鉴反省,他心如明镜,立场鲜明,著作的布局精心,语言却简明平实,不喜套话。从他著述的扼要自序中,可以捕捉到先生对国情的看法,以及对行政法研究意义的体认。

“一切国家的法官都会遇到无法可依的案件。这时法官必须发挥高度的创造精神,除考虑本国的立法政策和社会生活中公认的准则以外,也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判例。……从了解各国政治生活中如何运用法律技术的角度看,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对于外国行政法的研究,只有在对这门学科的重要性有正确认识以后才能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由于一度受到左的干扰,课程的开设不大完备,特别忽视了行政法的课程。……全国上下都必须明确认识,行政法是治国安邦之术,国家长治久安必由之道。”。(《英国行政法·序》,1987)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行政职能处于绝对重要地位。……行政好比一部机器,这部机器需要强大的动力,才能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但是机器必须受到有效的控制,否则机器的动力越大,可能产生的损害也越大。动力和控制是行政活动中的对立的统一,二者不可分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行政职能特别强大和重要;另一方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行政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法国行政法·序》,1988)

“成文法的规定限于特定的行政法事项,行政法的一般性原则,几乎都由判例产生。当代主要的行政法体系的共同特征,都是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中]国人学习美国行政法的目的,着重研究美国的行政制度,视野超过判例法的范围。……在美国的行政制度中,有很多先进的事物,值得注意。美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美国的管理和预算局及总审计署,在联邦行政的运行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美国的制度其他国家不一定能够实行,但是从行政法的研究而言,我们对美国行之有效的制度,应给予应有的注意。”(《美国行政法·序言》,1995)

“我原来对《比较行政法》编写体制打算是:……最后一章是国家消亡。我所说的国家消亡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消亡。……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经过无产阶级专政以后,阶级消灭国家也会消灭,并且研究了巴黎公社的经验。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经过列宁修改,变成俄国版的无产阶级专政。在列宁版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之下,国家只会加强不会消亡。我所说的国家消亡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整个地球会变成一个地球村,国家没有存在的可能,国家消亡以后,不会再有比较行政法。”(《比较行政法·著者的话》,2006)

站在王名扬的终点回溯,先生的用舍行藏有着传统士子的风骨。一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生问王名扬,他“选择法学研究和教学是因为‘为往圣继绝学’的学术兴趣还是因为‘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政治理想”,先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但其实,王名扬的眼界和立言超越了传统的士子,更接近于今人理想中的公共知识分子。一者,先生“学成文武艺”,并没有“货与帝王家”,学而优不仕;二者,先生精研公法,应当见识过权力的潜规则,深谙政治与学理同床异梦,却仍相信制度改良的可能,相信理论研究的价值,不在其位,却谋其政;三者,屡经改造打击,屡见“道之不行”,却不“乘桴浮于海”,其道一以贯之,守节有恒,诲人不倦。

这样的一个人,一直打算在《比较行政法》之后,最后写一本《中国行政法》。为什么一定要放在最后呢?“因为我想利用对外国行政法写作的经验对当前中国和行政密切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我们的民族,需要等待多久,才孕育出这样一些人,具备这样的器识、文笔、道义感、教育经验,单刀直入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和睦共处这个宏大的累世难题,贡献出此岸的、可行的解法,作为后人前进的基石?可是,王名扬没能等到这个时机,我们错失了这个时机。

三. 区区岂尽高贤意

怀才不遇而执着坚韧者逝世时,往往遇到两种评价,一者,因其狂狷,人们愿意将其推至无比崇高的境地、尤其是道德高地;二者,因其不遇而遗珠寥落,后学不满足仅存的硕果,往往常有超越云云。王名扬先生逝世后,这两类评价自然也会日渐增多。它们大多出自诚心,也是常情使然。不过,前者无限扩大了人的精神力量而不论拘束它的环境,难以显出坚守品格的可贵;后者仅仅考虑了事实结果而忽略了贯穿其中的精神,难以体认作品的垂范意义。两者在有意无意之间,遮蔽了先生在“改革开放”之后依然大器晚成的环境原因,模糊了一个最能鞭策我辈学人、且有血有肉的事实:先生身心忍受着无奈和酸楚,却仍穷尽一切可能,不离不弃,自律自惕,创作经得起后学检验、做得了智识阶梯的力作。如果我们对先生的纪念止于这些直观的评价,那么先生的精神光芒将很容易被扭曲,而本可启发我们思考如何避免悲剧重演的契机又将错失。

(一)冯唐易老

“他的一生,是严谨治学、勤奋刻苦的一生,是孜孜不倦、诲人不厌的一生,是春风化雨、广育桃李的一生,是立身为仁、厚德载物的一生,是抱朴守拙、谦逊待人的一生,是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一生,是自甘清贫、淡泊名利的一生,是身在斗室、心忧天下的一生,是忠于祖国、热爱人民的一生!他是一座不可逾越的丰碑!……[他]近乎完人!”(官方悼文)

“生命有涯,事业无涯,这是喜剧,也是悲剧。”(王名扬,《比较行政法·著者的话》,2006)

若问先生,他一定不会以完人自居。他定有常人的喜怒哀乐;尤其是作为一个法学家,他应该会赞同,良好的法律制度承认并保护世俗个人的自然需求。如果先生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活,我不太相信,他会选择“自甘清贫”。被冤屈对待近三十年后,先生若抱憾归隐,选择不问世事,也依然能令人尊重和理解。先生偏偏选择追回被夺走的时光,逆俗流而上,求学术精进、造福后辈。这是最难能可贵的选择。所谓“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恰恰是先生的写照。但不应忘记,狂狷在客观上是被不公平的规则和体制逼出来的。从公平的角度,我们绝不能认为,既然一个人道德崇高,就不必给予他起码的待遇。有能力影响学术体制的精英们不会不清楚,就爱护先生而言,赞叹他的道德选择,并不能弥补他所承受的不公;就让先生“为校争光”而言,既然在不佳的制度条件下,先生还能创造出这样高水准的作品,如果改善条件减轻先生的身心创痛,他定可以“作出更大的贡献”吗;就树立典型、激励后学而言,推崇道德高尚固然可以感动青年学者,但若把精力放在改善治学环境,让后学不必体验先生所身陷的困窘,更能促使他们作出于学界、于社会均有益的成果。

可是,先生最后三十年得到的,仅仅是这样或那样的“赞叹”,掩盖着他的困苦遭遇。这些遭遇,在萧评陈夏红陈靖飚狼诸君的笔下一再呈现,此处不想赘述。但有两种情形,实在令先生心伤,也令后学心寒,值得我们一再深思。

第一种情形是先生的学术研究受阻和成果不被承认。

先生一心问学,不在乎头衔(他的最高学术职务只是硕士研究生导师),不在乎人脉(由于身体不便,他难以参加学术年会和各种联谊,也没有根系庞杂的师徒圈子),但他绝对在乎影响研究质量的条件。既然写的是外国行政法,以先生的严格学风,自然必须得到第一手的材料。但他的职称资格却妨碍了他获取相关的学术资源。据他的学生回忆,“美国政府曾邀请王老参加活动,校方一直压着邀请函不放,待王老去讨要时,校方居然说邀请函弄丢了”。先生“没有吵闹、没有抱怨,一声不吭地离开了”,但他的无奈、落寞可想而之。他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过,“‘单位制’时代,访学的名额是分配到单位的……依照这种办法,我能赴美的机会几无”,故感谢美国学者采取了特殊处理,费心促成他的美国之行。而先生写《法国行政法》的资料,也并非透过学术交流项目获得,是他辛苦辗转托海外的年青学者寄回。如果依照正常的学术评论准则,先生的学术水平远超一般教授之上(朱苏力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跟踪统计,发现1998-2002年间,先生的《美国行政法》是被引用最多的“教科书型著作”,而“三部曲”加起来的被引用频率在中国法学界无人能比;何海波则发现2003-2005年间,“三部曲”的平均引用率持续攀升),惜乎在一个只看数量的评价体制里,先生远未等身的论著和若干教材章节,无法为他赢得应有的认可。而抛开职称不论,先生从无虑及编织山头学派的网络,也没有主动结交手握资源者,有名利双收效果的研究项目自然就不会落在先生头上。

即便是在困窘的研究条件下,先生依然创作出了内容恢宏、表述严谨的著述,“从知识、观点到术语对后代影响都很大”。然而,只有在先生的著作再版或搞“九十华诞纪念”的时候,学界才会对先生成果的表示认可、推崇,市面的行政法著作已遗忘了它们的重要智识资源来自先生的再传。尤其是,对于先生创造的“行政行为”这一当今中国行政法体系的最核心概念,各种著作在使用时几乎不提先生的贡献。这让先生耿耿于怀,偶然按捺不住,只能向年轻学者一诉不平

应该说,有良知的学者都清楚先生的价值。有行政法学者从旁给先生提供研究工具上的便利,如为先生置办电脑,买新椅子(《比较行政法·应序》),也有学者对“甘于清贫”之说不以为然,直言出“王名扬们的处境告诉后人的另一个方面”,“精神的倘徉需要物质生活没有绊羁,舒适文明的生活也是一个学者保持自身尊严的必要保障”。可这毕竟是杯水车薪。先生在体力不支自知时日无多时,曾请求后辈中的学科带头人协助,完成《比较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姜序》)。迄今为止,在比较行政法这个高难度的领域,在世的学者中谁比先生更有学、识以及驾驭能力呢?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先生还是抱憾而终。我有时想,如果像美国不少重量级学者晚年那样,先生能得到一位副手,记录下先生的口述,整理后再交由先生修订,该能为我们抢救回多少珍贵的洞见和中国人治比较法方法的启迪呢?但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重要的研究资源无法分配到最好的研究者手里,最好的研究者鞠躬尽瘁,却得不到学术体制的起码尊重和承认。

第二种情形是先生的基本待遇无法落实,影响了家人的生活。

作为学者的先生,内心应是自给自足的;但作为丈夫和父亲,作为一个有情有义的七尺男儿,看到由于个人待遇的不落实导致爱人和女儿的正常生活深受影响,先生的内心不会不感到歉疚和悲凉。先生夫人的和善形象一再出现在先生学生的笔下。我去年探访先生时,也是靠着她的耐心指引,才找到了他们藏身于筒子楼中的简陋居所。为了招呼客人,老人家还专程到楼下买了一袋冰棍儿。这位质朴的妇女,为了照顾一心写作不问世事的先生,提前从国企会计的职位上退休,统筹先生微薄的薪金以维持这个家。直到她身体逐渐虚弱,照顾先生的重任又落到了已组建家庭的女儿身上。可住房成了一个大大的难题。据先生的夫人说,先生归国时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因思想改造不过关而无法教法律,旋即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今外经贸大学)教法语,但人事关系仍挂在政法学院。八十年代,学界认识到先生的价值,请他回法大教书,但住房问题却成了法大和外经贸大学之间互踢的皮球:法大认为先生在外经贸工作时间很长,应由外经贸解决住房待遇,而外经贸则认为先生原先就是法大的人,落实待遇的责任在法大。很少谈待遇问题的先生,在八十七岁接受陈夏红的采访时,终于写下了“最多也最为连贯的一段话”:

“我现在身体不好,需要亲人照顾。我女儿在北京工作,愿来照顾我,但是我要替她安排住处,她一家三口需要二居室住房一套。我现在的住处只有二间,不能容纳她们,我请求学校和经贸大学交换住房一套,因为我自调回政法大学以后,学校始终没有对我分配房屋,我是法大退休教授,学校有责任对我分配房屋。学校说已在望京区买到一套房屋准备和经贸大学交换,但是学校始终没有把望京区的房屋交给经贸大学,所以经贸大学不肯把房屋分给我,我希望学校迅速把望京区的房交给经贸大学,以便完成交换房屋这件事,不要一拖再拖下去了。”

有知情人称,住房问题后来得到了解决。但可说为时已晚,因为先生在生命的最后五年,已几乎失聪,视力下降,研究难以为继。而2006年以降,先生大脑缺氧,每天只有大概四个小时是清醒的。“一个人能够忍受学术的孤独与清贫,能够洞察世间的恩怨与是非,能够远离江湖的名利与争斗,却不能抵抗岁月所带来的日渐衰老与憔悴。”我不知道,如果住房早一点解决,先生早一点得到照顾(仅是家里人而不需要组织派人照顾),会不会赢回多一点时光,即使不用来耽心“仁民爱物”,也可享享天伦,庶几安慰后学的遗憾。那个炎热的中午,我站在先生的床前,看着那个包含深邃思想的头颅陷在单人折叠床上褪色的枕头中,那双写过造福今日亿万公民作品的手掩盖在打着补丁的单被下,陪伴在他身旁的,除了老伴儿,除了老伴儿,只有简陋的桌椅和两个书柜,以及一台早已尘封的电脑。我走时,先生醒了,在老伴儿的说明下似懂非懂地向客人道谢,我不忍看先生的眼睛,怕打扰了他内心的清净和自尊,更怕勾起他的种种心酸。下楼梯时,我突然想到人们常说的,“求仁得仁又何怨”。如果仁者在一个号称与时俱进的社会里遇到的是如斯境况,这个社会是否还值得仁者付出?有时候,我真希望先生表现得更愤懑一点,戳破当事者那些虚伪的道德粉饰,“以直报怨”;然而一个饱经风霜的老人,可能已不愿再花心神玩这一套游戏了。

如果说文革是“天塌砸众人”责任说不清的话,那么文革之后,享受着更宽松的制度环境的法学院系,不会不了解大师的宝贵,不会没有责任公平分配研究资源,保证大师的正常待遇。然而,号称政府智囊、为改革开放提供设计方案的高等学府,“拨乱反正”三十年来却难以反观自省,研究和教学体制运行规则依旧是官场的一套,尤其是实行向上负责制,资源由非学术专业的人员分配,却又好大喜功,热衷自比世界一流大学。先生默默地走了,如果他的赍志而殁依然没有带来学人的反省和追问,没有带来体制的震动和改善,那么这将不再是先生一个人的悲剧。郁达夫曾在《怀鲁迅》中说,“没有伟大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七十年后听来,仍不免令我辈神伤。

(二)士先器识而后文艺

古人苏轼,一心济世而屡经坎坷,在评论先人时夫子自道,“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晁错论》) 近人李叔同(弘一法师),精通诗、书、印、画、乐,身为引介西洋油画和戏剧入中国的鼻祖,多次告诫学生,“世典亦云:士先器识而后文艺……朽人昔尝诫人云:应使文艺以人传,不可人以文艺传”。(丰子恺:《李叔同先生的文艺观——先器识而后文艺》)先生无疑是既可以器识传、也可以文艺传的伟大学者。名垂青史的先贤尚且如此重视人的器识(胸襟、见地、德行),如今“代表先进文化方向”自我期许甚高的法学精英,为何汲汲于文艺上的攀比(也许还只是字数和头衔的攀比),而视器识如浮云呢?如果让读书人对短短三十年来的法学著述进行不记名投票,肯定可以发现好的文艺皆出自器识深厚广博之人;只是,面对着不公平的分配和评价制度,有多少人会像先生那样坚忍为学呢?学者被环境逼得聪明起来,浮躁起来,实在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不应苛责。不过,既然放弃了道德高地,就请不要自诩高明,反过来轻视跟自己不在一个层次上的先生了。

况且,即便是在“文艺”的层面,很多先生做到的,我们今日远未能做到。《中法法律词典》的审定人程春明说,“他的《法国行政法》不是对法国诸多行政法研究成果的中文版组合,而是以一个中国学者的独特思维对其谙熟的法国行政法精髓做出的精心建构。中国的法学教育正从制度的形式扩张转移到法学教育自身品格的重塑,王名扬先生是重要的奠基人之一 ”,是为知人之论。先生的学问,无疑每一个认真读书的人都会敬重。作为先生智慧结晶的著述,可说极好地总结和研判了当时的三国行政法制度。然而互联网与通讯技术的发达,使当今的世界紧密相联,理念的变化带来制度的变革,往往一日千里。在这个意义上,先生的成果是“不可绕过的,但不是不可超越的”,尤其是知识性的论述,的确可以被后学更新。但每一个行政法学生从先生书中学到的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和深思熟虑的研究方法,后者恰恰是今日的法学界乃至学术界日渐匮乏的最可宝贵之处。尤其是,今日学者的研究环境已较先生大大改观,却愈发少见自律自惕、精益求精的治学风骨。如果在这个意义上矢言“超越王名扬”,犹如宣称“办世界一流大学”,这只能理解为缺乏自知之明,缺乏做学问必需的广阔胸襟和高远志向。

有关先生的治学态度和方法对行政法学术的贡献,诸位当前的权威行政法学者已有深入的讨论,可参见附录中“述评王名扬教授学术成果的论文与著作”。这里只想提提,先生归国后在研究条件大不如前的情况下治学的几个细节。第一个,是先生被贬到经贸学院教法语时,没有采取消极不合作态度,出于育人的目的,他还专门编写了法语教材。(《比较行政法·应序》)第二个,是先生在“大跃进”时期发表过“反动言论”:“多快好省,要求又多又好,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这两个东西不能结合。比如写科学论文,东抄抄,西抄抄,写十篇也没用;如写一篇有创造性的论文,这时就要取好的。”第三个,是先生在古稀之年,竟然学会了电脑,“起初是为了阅读资料,为了能到各大图书馆看看丰富的藏书,现在,则要吸收新知识、新思想,与时代同步”,为了“知道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我不清楚,古稀之年的学术名宿,有哪几位想到过浏览互联网更新知识)。第四个,是先生在《美国行政法》的前言中提到,除了亲身赴美收集第一手材料,他还到巴黎“利用法文资料作比较研究”。第五个,是先生到临终前,都想修订“三部曲”。

也许,先生的外语能力不是每一位学者都可以企及的,从学术分工上说,也不见得每一位学者都只能依靠第一手资料从事研究。但先生1987年在《英国行政法》前言中的一段话,适用于对于所有承认我国法治水平落后、法学研究迟滞的研究人员:

“不论研究的方向是中国行政法或外国行政法,不论研究的课题属于哪个项目,研究工作者必须首先掌握这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以及国内外现阶段的研究成果,从而了解自己研究的课题在这门学科中的地位,提高理解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不能用一个国家的法律概念去套另一国家的法律概念,注意各种事物之间的同中有异和异中有同的情况。特别要注意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各国国情之间的联系,承认各国法律制度的这种客观差别。……在每个具体的历史阶段上,我们必须了解各国的现实制度和趋向”

此处还有一点题外话,那就是要认真对待王名扬的著作。这不仅意味着要谦虚体会先生著述的内涵,也意味着应该尽可能精确呈现先生作品的原貌。且不谈现今对先生著作的引介、 评论,某些间中参杂着借先生以自重的味道,就是出版或再版先生著作的时候,编者也有未恪尽职责之处,这些都令先生的原意多少遭到扭曲。如《比较行政法》中,先生在论述法国中央政府时专设一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本是对法国情况的精确描述,因为这种机关是中央政府在地方自治团体中的延伸,代表全国利益对地方利益进行制约,惜乎编者囿于对法国“单一制”的片面理解,把“地方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混为一谈,竟认为先生的安排“在逻辑上是不适当的,本应删去”,只是考虑到先生未来得及描述地方政府,才将标题改为“中央政府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以与‘中央政府’相适应“,而这恰恰歪曲了先生突出地方自治与中央控制关系的用心。又如北大出版社修订再版的《法国行政法》,编者称已“修改初版时书中存在的一些明显的字词错误”,但翻阅附录中的法文目录,竟很容易就能发现原版中就已有的单词拼写错误,如第615页,相邻的两行的同一个单词,一个写成“légalité”,另一个写成“lègalitè”,又如第618页,“utilité”写成了“utilit’é”。其实在编审时只要找专业人员稍稍把关,这种简单的错误完全可以避免。一贯严谨、连采访文章中的错误都不厌其烦一一写信指出的先生,若知道自己呈现在后人面前的作品有这些瑕疵,不知会作何感想。此亦见严谨的精神是日渐稀缺了。

四. 多余的话

先生的追悼会已开过,先生的著作已出版,大家的追慕也渐渐告一段落。为着先生不为人遗忘,为着上面说过的种种原因,我有几个天真的建议:

一者,资金雄厚、有心社会公益的个人或组织(如律所)可斥资建立王名扬基金,投资收入一部分用来补助先生的家人,一部分用来设立“王名扬奖教金”、“奖研金”、“奖学金”,每年奖励为(公)法学的教学、研究默默耕耘、作出杰出贡献者,以及有志从事(公)法学教研的年轻学生。评审团由教学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和法科学生组成,由他们以多数比例审定评审规则。

二者,校方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可提供资金,由有相关经验和热诚的学人(如陈夏红等君)为先生立传。

三者,有心的学者可根据先生在“三部曲”里定下的优秀研究框架,对相关领域进行跟踪与拓展研究。如能征得先生家人同意,定期扩充、再版“三部曲”,定是未来行政法学人的福音(法国的学术名著《行政法精要》由三代学者赓续,已出版至第16版)。

四者,校方可请专人借出先生的博士论文,加以翻译出版。另可请专人在先生家人的监督下帮助清理先生的藏书,在保护原书的前提下可加以复印,作为珍贵的外国公法学术史资料入库供广大师生查阅。若先生对藏书有较多的眉批和读书笔记,更可考虑像整理陈寅恪先生的读史笔记那样,加以整理,结集出版。

行笔至此,这篇拉拉杂杂、每天码一点的文章终于要收尾了。我不时怀疑,自己是否犯了强迫症,或是在扮演某些令人发笑的角色。但我知道,对先生的纪念,是我对先生表达的一点微不足道的敬意,也是我对自己的一点交代。也许,我太过容易沉迷于消逝(或将要消逝)的美好东西,尤其见不得“把美好的东西摔碎给人看”。我受教于先生,他对于我而言是一个时代的缩影,也是一种风骨的化身。回忆和思索关于他的一切促我警醒,使我时时看着自己的懒惰和浅陋,也给我注入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动力。

祈求先生安息,家人得享安宁,先生事业后继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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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I

根据陈夏红先生等撰写的文章,试制作先生年表如下,可前往此处展读。年表设定为开放状态,如您发现可增删之处,请直接修改,以让更多学人了解与学习先生。

附录 II

记述王老风骨与人生起伏的文章

述评王名扬教授学术成果的论文与著作

  • 刘东亮, 司坡森, 王彦 (2002). “王名扬先生法学思想述评.” 《研究生法学》(3);
  • 应松年, 马怀德, 主编. (2006). 《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姜明安 (2007). “序”(王名扬与中国行政法). 载于王名扬. 《比较行政法》.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应松年 (2007). “序”. 载于王名扬. 《比较行政法》.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松崖 (2007). “瞿同祖与王名扬之比较”. 载于博客《帆随湘转 望衡九面》, 01-27,http://songya.fyfz.cn/blog/songya/index.aspx?blogid=163702;
  • 王帮元. (2007, 12-06). “法国行政法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借鉴意义—读王名扬《法国行政法》.” from http://www.law-star.com/cac/90009213.htm;
  • 杨建顺 (2007). “导读:拓展和创新行政法学研究的阶梯”. 载于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莫于川 (2008, 11-08). “中国行政法学的普罗米修斯与《法国行政法》.” from http://law.china.cn/news/txt/2008-11/08/content_2563990.htm;
  • 露前灯清(2008). “法国行政法散记”. 载于博客《闷骚客的BLOG》, 11-0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3f13920100basl.html;

根据王老的经历反思法学界的文章

  • 何海波. (2006). “通过王名扬,超越王名扬——在庆贺王名扬教授诞辰90周年研讨会上的发言.” from 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5460;
  • 杨悦新. (2006, 12-16). “法学界向王名扬学习什么.”from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8484&type=1008;
  • 刘莘 (2007). 王名扬的学术生涯告诉了我们什么?载于《刘莘的博客》, 02-03,http://blog.china.com.cn/art/show.do?dn=liuxin&id=52185&agMode=1&com.trs.idm.gSessionId=35F6A97E3A39908FA9F8AADE4A34A10B

悼念王老的网志

  • (2008). 世间已无王名扬. 载于博客《楚望台》, 11-07,http://www.fatianxia.com/blog/50062/;
  • (2008). 王名扬先生千古. 载于博客《燕子声声里》, 11-07,http://reedingyan.spaces.live.com/blog/cns!D2BB300104805F90!1345.entry;
  • (2008). 王名扬教授逝世. 载于博客《智识@IdeoBook》, 11-07,http://www.ideobook.net/664/wangmingyang-rip/;
  • 陈夏红 (2008). 王名扬教授千古. 载于博客《陈夏红的广播站》, 11-07,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9d3fdc0100ba46.html;
  • 小潘. (2008, 11-07). “送别大师王名扬.”from 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tid=180487&goto=lastpost;
  • (2008). 我知道你们的沉痛,王名扬先生千古. 载于博客《王家猫的光影》, 11-08, http://www.wangjiamin.cn/?p=629;
  • (2008). 怀念王名扬老师. 载于博客《荷叶田田》, 11-0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3e8f80100bpta.html;
  • 文溪(2008). 又一位老人走了! 载于博客《文溪:耕读近道自显刚》, 11-08,  http://xiangang001.blogcn.com/diary,20946888.shtml;
  • (2008). 也许是解脱?——悼王名扬先生. 载于博客《法路心语》, 11-08, http://blog.law-star.com/blog/cac/2250019631.htm;
  • (2008). 法大永失王名扬. 载于博客《蓝黑色的练习本》, 11-0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40c3c70100bhxq.html;
  • (2008). 旧文一则:平静与喧嚣:王名扬先生的寿辰与王名扬先生的房子(图). 载于博客《边城》, 11-08;
  • 闫尔宝(2008). 遥祭王名扬 睿智的长者 慈祥的前辈. 载于法治政府网, 11-09, http://law.china.cn/news/txt/2008-11/09/content_2564434.htm;
  • (2008). 幾句多餘的話——寫在王名揚老先生舉殯之日. 载于博客《夜骸》, 11-14;
  • (2008). 纪念王名扬专题. 载于法天下网;

报导王老逝世的新闻

  • 叶逗逗 (2008). 行政法泰斗王名扬教授逝世. 《财经》, 11-07,http://www.caijing.com.cn/2008-11-07/110026874.html;
  •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11-07). “讣告.”from http://news.cupl.edu.cn/news/8543_20081107162043.htm;
  • 法治政府网. (2008.11.07). “行政法学泰斗王名扬教授逝世”. from http://law.china.cn/news/txt/2008-11/07/content_2563394.htm;
  • (2008). 行政法泰斗王名扬逝世——其“外国行政法三部曲”奠定中国当代行政法学基础. 《南方都市报》, 11-08, http://news.idoican.com.cn/nfdsb/html/2008-11/08/content_17397081.htm;
  • 廉颖婷 (2008). 《行政法学泰斗王名扬逝世》. 《法制日报》, 11-09,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11/09/content_10329584.htm;
  • 叶逗逗 (2008). 告别行政法泰斗王名扬. 《财经》, 11-10, http://www.caijing.com.cn/2008-11-10/110027418.html;
  •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11-10). “王名扬先生遗体告别仪式在八宝山举行”. from http://news.cupl.edu.cn/news/8543_20081107162043.htm;

述评中国近现代法学家群体境遇的文章

王名扬先生的网墓

图像015.jpg

为了不忘却的纪念

“这就是王名扬,一个被台湾法学界称为“跨世纪、跨两岸、跨欧美、跨中西、跨学派、跨年龄”的行政法学泰斗;在这里人们接受王名扬高尚人格魅力的“洗礼”。王名扬早年留法,后响应周总理的号召回国报效。但他历经苦难,在古稀之年才得以为中国行政法学和行政法制建设工作。但从始至终他都未计较过个人的荣辱得失。近几十年来,法学成为显学,法学家成为社会名人,却少有人知道王名扬的名字,哪怕他是个公务员,早已熟悉什么是“越权原则”和“阳光政府”,哪怕他是个法官,早已熟悉什么是“行政救济”和“正当法律程序”,哪怕他是个普通百姓,早已熟悉什么是“行政诉讼”和“听证”,但无论如何他们都不会将这些同一个叫王名扬的老人联系在一起,不知道,是这个老人充当了“普罗米修斯”,将行政法治的许多概念和精髓“盗”到中国。 ”(杨悦新,2006.12.25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与奠基人王名扬先生,2008年11月6日在北京的萧瑟秋风中离开了人世,时年九十二岁。先生学贯中西,见识精邃,度尽劫波仍潜心治学,不事权贵而心系国民,人格高耀,泽披后学。然而晚景凄凉,壮志未酬,徒令学人扼腕,痛切悼念。

这一年,国人经受的创痛已累牍连篇,奈何大师亦接连辞世,5月王元化先生病逝10月瞿同祖先生病逝而今王名扬先生也西去。若论王名扬先生对今日的国家制度的贡献,想到他在利维坦吞噬一切的恶寒纪中怀揣火种,待冰川稍解时重传尊重公民权利的火把,想到他不抱怨际遇而将晚年精力倾囊付诸纸笔,滋养一批又一批构建制度以捍卫自由的学人,直至油尽灯枯……若想到这一切,他的离世谓之国殇,谓之北斗陨、泰山摧,并非夸张。而先生的学养之深厚,作品之精湛,泽披之深远,恰与他归国后人生的困窘、待遇的凉薄、研究资源的匮乏形成尖锐的对比,必令每个知情者——无论是受他身教抑或言传的学子,还是或直接或间接获益于他的普通公民(行政相对人)——念之如刺在心。许是受这个因素影响,法学学生与青年学者对王老的病逝尤其感伤,消息传来两日之内,凭吊与怀念的网志比比皆是,反衬着那则简陋的讣告(原文已从校方主页撤下,这里换上转载的链接,立此存照)。

罗马法泰斗周枏先生逝世时,“为什么我们这时代不再有大师”的概叹犹然在耳,不久人们又为“世间已无王名扬”而感伤,这是多么令人不快的似曾相识——就像坐在候诊室中听见熟悉的牙钻声时,才后悔为什么上一次补牙后又没有好好爱护牙齿。法国人把法兰西制度和精神有杰出贡献者的墓棺迁入“先贤祠”,或树立义冢(晚近的一位是圣埃克苏佩里,《小王子》的作者)。我不奢望,先生在他牵挂的祖国里能得到类似的待遇,但至少我希望,王老不会像比他稍早的那一代法学家那样,被遗忘30年。 可我还是担心,这样的遗忘不久便会发生。因为,年复一年,大家习惯了用直观的赞扬和雷同的叹息,打发心中隐约的郁闷和酸楚;大家都愿意自我安慰,随着属于上一个时代的个体的作古,遗憾和错误已经完结,改革的“明天会更好”。能对制度改革施加影响的智识界精英,有时也会在纪念逝者的时候,将一个遭到不公待遇但坚忍自强的伟人,粉饰为一个超凡脱俗的完人,却避免触及扼杀德才兼备者的环境,偶尔还带着瑜亮情结,看轻逝者晚熟的果实。在我看来,这不啻是自欺欺人的纪念——为了逃避和忘却的纪念。

我没有福气直接受教于王老,但作为学习行政法的懒惰学生,“行政法三部曲”的著者在我的心目中早已是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及至去年,才辗转觅得与老人家的一面之缘;上个月赴京开会,本想再去看望,却惊闻王老已进入弥留状态,不敢再去侵扰他与亲人的珍贵时光。如今先生已逝,追思近十年来潜移默化中受先生的影响,回顾先生治学的境遇,感激、钦佩、心酸、叹息,如鲠在喉,却不知从何说起。先生是一面镜子,照出法学界从道与从势群落的生态,先生更是一个镜头,在芜杂喧嚣的背景中聚焦着洋为中用、融通西学的道路,那条怀着济世保民心愿的士子都要走上的坎坷道路。我想我所该做的,只是谈谈一个法律系的学生,透过先生的的镜子和镜头感到了什么。

所幸还有如陈夏红诸君,不以声音微薄而放弃,点点滴滴记下先生的行止,让先生在法学界的当代史里留下刻痕。而同仁追忆先生风范、述评学术品格的著述渐多,趁此机缘,我试着分类整理,排列在附文中。另根据陈夏红先生等撰写的文章,我试制作了先生的年表,也附于后。

“知道你们的沉痛与相惜。我在明亮房间里安静着,看到昏暗的灯光,书架上堆积的书籍和药片,灰蒙窗边的思索,看到他穿越92载时光,在世间创造、憔悴和留下,看到谁为他赞叹、流泪、自比。你要知道,这世间日渐稀少的,我们用悼念却补不回来。”(王家猫的光影,2008.11.08

一. 澄之不清,淆之不浊

王名扬先生有用自己所学造福社会的抱负。他学的是炙手可热的法学,又是著名学府的洋博士,以当时的情形论,他既可投入跨国法律实务,日进斗金;也可结交权势,以生花妙笔为本已威严的统制描上正当性的光环,扶摇而为官学的翘楚。但是,他的职业选择很平淡,甚至不在于一般知识分子所醉心的荣耀事业——撰文启蒙民主思想、改造民族心理;他只想做点研究,教点书,为的是一个天真的理想:参与构建一个人间的好制度,一个让政府既致力于公共利益又尊重人民私益的制度。

他初年勤奋刻苦,20岁就踏上为人师表的道路。从21岁成为一个蒙昧初开的法科学生(1937),到师从行政法权威留美博士张汇文研习行政法(1940),再顺着职业流程担任高等学府的讲师(1943—1946),王名扬身处的正是整个民族内忧外患的时代:他体会过亡国灭种的时刻威胁,感受过政党之间对彼此理念和制度设计、治国政策的激烈批驳,目睹过民生凋敝、民国的法制与民权操纵于政府并最终沦陷在内战的铁蹄之下。剧烈变化的社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政治,应当时时刻刻刺激着他,让他反思法学思维与现实制度运作的差距。这种反思可能也促使他在而立之年,仍决定报名(1946)并最终负笈行政法母国(1948),进一步研习行政法。他1943年在中央大学研究院的硕士论文是《事务官中立问题的研讨》[陈夏红的采访笔记],他积六年之功力,1953年在巴黎大学答辩的博士论文则是《中国法上公务员向个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论文馆藏](许多人转述为《公务员的民事责任》,但原来先生的选题有着更强烈的对自己国家的问题意识)。可以想见,那个时候,王名扬的学术兴趣集中在官员个人与政党政治以及机关组织的相互关系上,甚或,他已然在潜心思考怎样通过制度安排,既调动和保护行政官员的积极性,又确保他们的行为服务和有益于行政相对人。

在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中浸润良久的王名扬,却仍乐于学习和吸收一切新的思想和资源。博士毕业后,他又在法国的东方语言所学习了三年的日语和俄语——一种深刻左右新中国制度建设者思维的语言。他读本科时就曾从军救国,接近过红色思想,这时目睹战后的中国百废俱兴,被周总理热情洋溢地邀请归国参与建设,王名扬内心从未停息过的报国济世之情再度沸腾。那种在索邦广场的露天咖啡座里与同侪开放讨论、自由辩难的优厚生活,他毅然放弃了,只身回国(1958),回国前专门在莫斯科停留,希望与社会主义制度有初步的接触,归国后还希望“取得一个机会去苏联工作,一方面增进俄文,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制度了解更深刻一点”。作为一个在巴黎居住了六年的法律研究者,王名扬对于战后法国法治的起伏和学界的反思应已十分了解,不至于膜拜盲从;而归国后他所承受的那些我们今天所能想象到的各种遭遇,无疑也会让他陷入对(苏式)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沉思。在那个无法执教法律而且不能发表异见的年代,他依然以学者的冷峻和理性,投入了对“第一手材料”的翻译中,译出了凯尔森的《共产主义法学原理论》(2004年才公开出版,根据1955年英文版译出)、铁托的《南斯拉夫的经济困难》(1963,根据法文版译出)。因此可以说,先生既不同于从一而终的革命理论家,也区别于隔岸观火的自由派学者,他亲身体验过不同的政治制度,更虚心学习、审问、慎思过不同的制度理论和政治理念,他的思维没有停滞过,他的使命感没有松懈过。

有这样的阅历、学养、见识、胆略,怀报国济民之心而投奔新中国,并自觉以思考和建设新中国的政府与公民良性关系为使命的法学家,有多少呢?有多少人能够熬过剧变的政治气候呢?他的前辈、有着深厚西方政治学和法律学识的罗隆基,早早地陨落在文革之前。十年浩劫中,有多少人参出“人生识字忧患始”,“百无一用是书生”,归顺法势术呢?有多少人终于厌弃国是,避世疗伤,谓之“仁民爱物无穷事,自有周公孔圣人”呢?浩劫之后,还有多少人矢志不渝,归纳正反两面经验,鼓起剩勇,再传火种呢?王名扬还在。文革结束,曾经沧海、无人过问的先生仍痛定思痛,以古稀之年迸发出强大的创作力,一连写出学术水平至今尚无人能超越的“行政法三部曲”,耐心进行重新启蒙,以理性平和的笔调引介和研判发达国家维护行政法治的制度。很可能,他看到了新的希望,执着地要把建设新制度的青年人送上偏离已久的正途,把几乎熄灭的民权火种传到他们手中。

制度终于在无法再坏的情况下得到了扭转。但大病初愈绝不等于元气恢复,更不等于所有致病的积习和诱因都已根除。何况,人们的遗传健忘症从未治愈,这更压抑了他们追根溯源的意愿和判断力。先生依然感受到改革中的大起大伏,也依然坚守着一个学者的常识和专业素养。对于“拨乱反正”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有什么症结,域外有那些传统应当引起国内学人关注,有哪些制度可以供改革者借鉴反省,他心如明镜,立场鲜明,著作的布局精心,语言却简明平实,不喜套话。从他著述的扼要自序中,可以捕捉到先生对国情的看法,以及对行政法研究意义的体认。

“一切国家的法官都会遇到无法可依的案件。这时法官必须发挥高度的创造精神,除考虑本国的立法政策和社会生活中公认的准则以外,也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判例。……从了解各国政治生活中如何运用法律技术的角度看,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对于外国行政法的研究,只有在对这门学科的重要性有正确认识以后才能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由于一度受到左的干扰,课程的开设不大完备,特别忽视了行政法的课程。……全国上下都必须明确认识,行政法是治国安邦之术,国家长治久安必由之道。”。(《英国行政法·序》,1987)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行政职能处于绝对重要地位。……行政好比一部机器,这部机器需要强大的动力,才能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但是机器必须受到有效的控制,否则机器的动力越大,可能产生的损害也越大。动力和控制是行政活动中的对立的统一,二者不可分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行政职能特别强大和重要;另一方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行政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法国行政法·序》,1988)

“成文法的规定限于特定的行政法事项,行政法的一般性原则,几乎都由判例产生。当代主要的行政法体系的共同特征,都是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中]国人学习美国行政法的目的,着重研究美国的行政制度,视野超过判例法的范围。……在美国的行政制度中,有很多先进的事物,值得注意。美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美国的管理和预算局及总审计署,在联邦行政的运行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美国的制度其他国家不一定能够实行,但是从行政法的研究而言,我们对美国行之有效的制度,应给予应有的注意。”(《美国行政法·序言》,1995)

“我原来对《比较行政法》编写体制打算是:……最后一章是国家消亡。我所说的国家消亡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消亡。……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经过无产阶级专政以后,阶级消灭国家也会消灭,并且研究了巴黎公社的经验。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经过列宁修改,变成俄国版的无产阶级专政。在列宁版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之下,国家只会加强不会消亡。我所说的国家消亡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整个地球会变成一个地球村,国家没有存在的可能,国家消亡以后,不会再有比较行政法。”(《比较行政法·著者的话》,2006)

站在王名扬的终点回溯,先生的用舍行藏有着传统士子的风骨。一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生问王名扬,他“选择法学研究和教学是因为‘为往圣继绝学’的学术兴趣还是因为‘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政治理想”,先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但其实,王名扬的眼界和立言超越了传统的士子,更接近于今人理想中的公共知识分子。一者,先生“学成文武艺”,并没有“货与帝王家”,学而优不仕;二者,先生精研公法,应当见识过权力的潜规则,深谙政治与学理同床异梦,却仍相信制度改良的可能,相信理论研究的价值,不在其位,却谋其政;三者,屡经改造打击,屡见“道之不行”,却不“乘桴浮于海”,其道一以贯之,守节有恒,诲人不倦。

这样的一个人,一直打算在《比较行政法》之后,最后写一本《中国行政法》。为什么一定要放在最后呢?“因为我想利用对外国行政法写作的经验对当前中国和行政密切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我们的民族,需要等待多久,才孕育出这样一些人,具备这样的器识、文笔、道义感、教育经验,单刀直入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和睦共处这个宏大的累世难题,贡献出此岸的、可行的解法,作为后人前进的基石?可是,王名扬没能等到这个时机,我们错失了这个时机。

二. 区区岂尽高贤意

怀才不遇而执着坚韧者逝世时,往往遇到两种评价,一者,因其狂狷,人们愿意将其推至无比崇高的境地、尤其是道德高地;二者,因其不遇而遗珠寥落,后学不满足仅存的硕果,往往常有超越云云。王名扬先生逝世后,这两类评价自然也会日渐增多。它们大多出自诚心,也是常情使然。不过,前者无限扩大了人的精神力量而不论拘束它的环境,难以显出坚守品格的可贵;后者仅仅考虑了事实结果而忽略了贯穿其中的精神,难以体认作品的垂范意义。两者在有意无意之间,遮蔽了先生在“改革开放”之后依然大器晚成的环境原因,模糊了一个最能鞭策我辈学人、且有血有肉的事实:先生身心忍受着无奈和酸楚,却仍穷尽一切可能,不离不弃,自律自惕,创作经得起后学检验、做得了智识阶梯的力作。如果我们对先生的纪念止于这些直观的评价,那么先生的精神光芒将很容易被扭曲,而本可启发我们思考如何避免悲剧重演的契机又将错失。

(一)冯唐易老

“他的一生,是严谨治学、勤奋刻苦的一生,是孜孜不倦、诲人不厌的一生,是春风化雨、广育桃李的一生,是立身为仁、厚德载物的一生,是抱朴守拙、谦逊待人的一生,是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一生,是自甘清贫、淡泊名利的一生,是身在斗室、心忧天下的一生,是忠于祖国、热爱人民的一生!他是一座不可逾越的丰碑!……[他]近乎完人!”(官方悼文)

“生命有涯,事业无涯,这是喜剧,也是悲剧。”(王名扬,《比较行政法·著者的话》,2006)

若问先生,他一定不会以完人自居。他定有常人的喜怒哀乐;尤其是作为一个法学家,他应该会赞同,良好的法律制度承认并保护世俗个人的自然需求。如果先生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活,我不太相信,他会选择“自甘清贫”。被冤屈对待近三十年后,先生若抱憾归隐,选择不问世事,也依然能令人尊重和理解。先生偏偏选择追回被夺走的时光,逆俗流而上,求学术精进、造福后辈。这是最难能可贵的选择。所谓“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恰恰是先生的写照。但不应忘记,狂狷在客观上是被不公平的规则和体制逼出来的。从公平的角度,我们绝不能认为,既然一个人道德崇高,就不必给予他起码的待遇。有能力影响学术体制的精英们不会不清楚,就爱护先生而言,赞叹他的道德选择,并不能弥补他所承受的不公;就让先生“为校争光”而言,既然在不佳的制度条件下,先生还能创造出这样高水准的作品,如果改善条件减轻先生的身心创痛,他定可以“作出更大的贡献”吗;就树立典型、激励后学而言,推崇道德高尚固然可以感动青年学者,但若把精力放在改善治学环境,让后学不必体验先生所身陷的困窘,更能促使他们作出于学界、于社会均有益的成果。

可是,先生最后三十年得到的,仅仅是这样或那样的“赞叹”,掩盖着他的困苦遭遇。这些遭遇,在萧评陈夏红陈靖飚狼诸君的笔下一再呈现,此处不想赘述。但有两种情形,实在令先生心伤,也令后学心寒,值得我们一再深思。

第一种情形是先生的学术研究受阻和成果不被承认。

先生一心问学,不在乎头衔(他的最高学术职务只是硕士研究生导师),不在乎人脉(由于身体不便,他难以参加学术年会和各种联谊,也没有根系庞杂的师徒圈子),但他绝对在乎影响研究质量的条件。既然写的是外国行政法,以先生的严格学风,自然必须得到第一手的材料。但他的职称资格却妨碍了他获取相关的学术资源。据他的学生回忆,“美国政府曾邀请王老参加活动,校方一直压着邀请函不放,待王老去讨要时,校方居然说邀请函弄丢了”。先生“没有吵闹、没有抱怨,一声不吭地离开了”,但他的无奈、落寞可想而之。他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过,“‘单位制’时代,访学的名额是分配到单位的……依照这种办法,我能赴美的机会几无”,故感谢美国学者采取了特殊处理,费心促成他的美国之行。而先生写《法国行政法》的资料,也并非透过学术交流项目获得,是他辛苦辗转托海外的年青学者寄回。如果依照正常的学术评论准则,先生的学术水平远超一般教授之上(朱苏力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跟踪统计,发现1998-2002年间,先生的《美国行政法》是被引用最多的“教科书型著作”,而“三部曲”加起来的被引用频率在中国法学界无人能比;何海波则发现2003-2005年间,“三部曲”的平均引用率持续攀升),惜乎在一个只看数量的评价体制里,先生远未等身的论著和若干教材章节,无法为他赢得应有的认可。而抛开职称不论,先生从无虑及编织山头学派的网络,也没有主动结交手握资源者,有名利双收效果的研究项目自然就不会落在先生头上。

即便是在困窘的研究条件下,先生依然创作出了内容恢宏、表述严谨的著述,“从知识、观点到术语对后代影响都很大”。然而,只有在先生的著作再版或搞“九十华诞纪念”的时候,学界才会对先生成果的表示认可、推崇,市面的行政法著作已遗忘了它们的重要智识资源来自先生的再传。尤其是,对于先生创造的“行政行为”这一当今中国行政法体系的最核心概念,各种著作在使用时几乎不提先生的贡献。这让先生耿耿于怀,偶然按捺不住,只能向年轻学者一诉不平

应该说,有良知的学者都清楚先生的价值。有行政法学者从旁给先生提供研究工具上的便利,如为先生置办电脑,买新椅子(《比较行政法·应序》),也有学者对“甘于清贫”之说不以为然,直言出“王名扬们的处境告诉后人的另一个方面”,“精神的倘徉需要物质生活没有绊羁,舒适文明的生活也是一个学者保持自身尊严的必要保障”。可这毕竟是杯水车薪。先生在体力不支自知时日无多时,曾请求后辈中的学科带头人协助,完成《比较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姜序》)。迄今为止,在比较行政法这个高难度的领域,在世的学者中谁比先生更有学、识以及驾驭能力呢?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先生还是抱憾而终。我有时想,如果像美国不少重量级学者晚年那样,先生能得到一位副手,记录下先生的口述,整理后再交由先生修订,该能为我们抢救回多少珍贵的洞见和中国人治比较法方法的启迪呢?但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重要的研究资源无法分配到最好的研究者手里,最好的研究者鞠躬尽瘁,却得不到学术体制的起码尊重和承认。

第二种情形是先生的基本待遇无法落实,影响了家人的生活。

作为学者的先生,内心应是自给自足的;但作为丈夫、父亲和一个有担当的七尺男儿,看到由于个人待遇的不落实导致爱人和女儿的正常生活深受影响,先生的内心不会不感到歉疚和悲凉。先生夫人的和善形象一再出现在先生学生的笔下。我去年探访先生时,也是靠着她的耐心指引,才找到了他们藏身于筒子楼中的简陋居所。夫人为了照顾一心写作不问世事的先生,提前退休,统筹先生微薄的薪金以维持这个家。直到她身体逐渐虚弱,照顾先生的重任又落到了已组建家庭的女儿身上。可住房成了一个大大的难题。据说,先生归国时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因思想改造不过关而无法教法律,旋即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今对外经济贸易贸易大学)教法语,但人事关系仍挂在政法学院。八十年代,学界认识到先生的价值,请他回法大教书,但住房问题却成了法大和外经贸大学之间互踢的皮球:法大认为先生在外经贸工作时间很长,应由外经贸解决住房问题,而外经贸则认为先生原先就是法大的人,落实待遇的责任在法大。很少谈待遇问题的先生,在八十七岁接受陈夏红的采访时,终于写下了“最多也最为连贯的一段话”:

“我现在身体不好,需要亲人照顾。我女儿在北京工作,愿来照顾我,但是我要替她安排住处,她一家三口需要二居室住房一套。我现在的住处只有二间,不能容纳她们,我请求学校和经贸大学交换住房一套,因为我自调回政法大学以后,学校始终没有对我分配房屋,我是法大退休教授,学校有责任对我分配房屋。学校说已在望京区买到一套房屋准备和经贸大学交换,但是学校始终没有把望京区的房屋交给经贸大学,所以经贸大学不肯把房屋分给我,我希望学校迅速把望京区的房交给经贸大学,以便完成交换房屋这件事,不要一拖再拖下去了。”

room
(先生简陋的房间)

有知情人称,住房问题后来得到了解决。但可说为时已晚,因为先生在生命的最后五年,已几乎失聪,视力下降,研究难以为继。而2006年以降,先生大脑缺氧,每天只有大概四个小时是清醒的。“一个人能够忍受学术的孤独与清贫,能够洞察世间的恩怨与是非,能够远离江湖的名利与争斗,却不能抵抗岁月所带来的日渐衰老与憔悴。”我不知道,如果住房早一点解决,先生早一点得到照顾(仅是家里人而不需要组织派人照顾),会不会赢回多一点时光,即使不用来耽心“仁民爱物”,也可享享天伦,庶几安慰后学的遗憾。那个炎热的中午,我站在先生的床前,看着那个包含深邃思想的头颅陷在单人折叠床上褪色的枕头中,那双写过造福今日亿万公民作品的手掩盖在打着补丁的单被下,陪伴在他身旁的,除了老伴儿,只有简陋的桌椅和两个书柜,以及一台早已尘封的电脑。下楼梯时,我突然想到人们常说的,“求仁得仁又何怨”。如果仁者在一个号称与时俱进的社会里遇到的是如斯境况,这个社会是否还值得仁者付出?有时候,我真希望先生表现得更愤懑一点,戳破当事者那些虚伪的道德粉饰,“以直报怨”;然而一个饱经风霜的老人,可能已不愿再花心神玩这一套游戏了。

如果说文革是“天塌砸众人”责任说不清的话,那么文革之后,享受着更宽松的制度环境的法学院系,不会不了解大师的宝贵,不会没有责任公平分配研究资源,保证大师的正常待遇。然而,号称政府智囊、为改革开放提供设计方案的高等学府,“拨乱反正”三十年来却难以反观自省,研究和教学体制运行规则依旧是官场的一套,尤其是实行向上负责制,资源由非学术专业的人员分配,却又好大喜功,热衷自比世界一流大学。先生默默地走了,如果他的赍志而殁依然没有带来学人的反省和追问,没有带来体制的震动和改善,那么这将不再是先生一个人的悲剧。郁达夫曾在《怀鲁迅》中说,“没有伟大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七十年后听来,仍不免令我辈神伤。

(二)士先器识而后文艺

古人苏轼,一心济世而屡经坎坷,在评论先人时夫子自道,“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晁错论》) 近人李叔同(弘一法师),精通诗、书、印、画、乐,身为引介西洋油画和戏剧入中国的鼻祖,多次告诫学生,“世典亦云:士先器识而后文艺……朽人昔尝诫人云:应使文艺以人传,不可人以文艺传”。(丰子恺:《李叔同先生的文艺观——先器识而后文艺》)先生无疑是既可以器识传、也可以文艺传的伟大学者。名垂青史的先贤尚且如此重视人的器识(胸襟、见地、德行),如今“代表先进文化方向”自我期许甚高的法学精英,为何汲汲于文艺上的攀比(也许还只是字数和头衔的攀比),而视器识如浮云呢?如果让读书人对短短三十年来的法学著述进行不记名投票,肯定可以发现好的文艺皆出自器识深厚广博之人;只是,面对着不公平的分配和评价制度,有多少人会像先生那样坚忍为学呢?学者被环境逼得聪明起来,浮躁起来,实在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不应苛责。不过,既然放弃了道德高地,就请不要自诩高明,反过来轻视跟自己不在一个层次上的先生了。

况且,即便是在“文艺”的层面,很多先生做到的,我们今日远未能做到。《中法法律词典》的审定人程春明说,“他的《法国行政法》不是对法国诸多行政法研究成果的中文版组合,而是以一个中国学者的独特思维对其谙熟的法国行政法精髓做出的精心建构。中国的法学教育正从制度的形式扩张转移到法学教育自身品格的重塑,王名扬先生是重要的奠基人之一 ”,是为知人之论。先生的学问,无疑每一个认真读书的人都会敬重。作为先生智慧结晶的著述,可说极好地总结和研判了当时的三国行政法制度。然而互联网与通讯技术的发达,使当今的世界紧密相联,理念的变化带来制度的变革,往往一日千里。在这个意义上,先生的成果是“不可绕过的,但不是不可超越的”,尤其是知识性的论述,的确可以被后学更新。但每一个行政法学生从先生书中学到的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和深思熟虑的研究方法,后者恰恰是今日的法学界乃至学术界日渐匮乏的最可宝贵之处。尤其是,今日学者的研究环境已较先生大大改观,却愈发少见自律自惕、精益求精的治学风骨。如果在这个意义上矢言“超越王名扬”,犹如宣称“办世界一流大学”,这只能理解为缺乏自知之明,缺乏做学问必需的广阔胸襟和高远志向。

有关先生的治学态度和方法对行政法学术的贡献,诸位当前的权威行政法学者已有深入的讨论,可参见附录中“述评王名扬教授学术成果的论文与著作”。这里只想提提,先生归国后在研究条件大不如前的情况下治学的几个细节。第一个,是先生被贬到经贸学院教法语时,没有采取消极不合作态度,出于育人的目的,他还专门编写了法语教材。(《比较行政法·应序》)第二个,是先生在“大跃进”时期发表过“反动言论”:“多快好省,要求又多又好,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这两个东西不能结合。比如写科学论文,东抄抄,西抄抄,写十篇也没用;如写一篇有创造性的论文,这时就要取好的。”第三个,是先生在古稀之年,竟然学会了电脑,“起初是为了阅读资料,为了能到各大图书馆看看丰富的藏书,现在,则要吸收新知识、新思想,与时代同步”,为了“知道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我不清楚,古稀之年的学术名宿,有哪几位想到过浏览互联网更新知识)。第四个,是先生在《美国行政法》的前言中提到,除了亲身赴美收集第一手材料,他还到巴黎“利用法文资料作比较研究”。第五个,是先生到临终前,都想修订“三部曲”。

(三)桃李不言

作为一个行政法学生,对先生的感激,不仅仅是知识上“喝水不忘掘井人”的感激。随着学习的深入,我逐渐体会到王老在井的选址、开凿方向和方式上的良苦用心。要介绍和评价一个国内学界尚不了解的外国制度,使语言不同、思维不同带来的隔阂减至最少,令读者既了解它在母国的制度沿革和学理演变过程,又理解它对弥补本国现有制度缺失的意义,是多么困难的事情。面对浩如烟海的著作和判例,先生善于分辨高下,去粗取精,提纲挈领,所以能把法国学者洋洋洒洒五六卷教材尚不能穷尽的行政法,浓缩在一本65万字的单行本《法国行政法》之中。对于基本概念的剖析,先生放弃法国法律词典中概念互引、比照说明的办法,改以中国人思维所能理解的方式行文,却又竭力保持表述的精确和严谨。举一个例子,先生在描述涉及到行政法院管辖权范围的关键概念“暴力行为”时,为了解释暴力行为虽出自行政机关,但实际上不属于行使行政权力,因而归普通法院而非行政法院管辖,他打了一个比方,称“用中国人熟悉的话说,这是‘蛮干’”(王名扬,1989,586页)。而将”void de fait”(可直译作“实际的方法”、“事实途径”)翻译作“暴力行为”,相当于概念再造,先生无疑是煞费了苦心的,这一如他在第一本全国统编行政法教材中创设的“行政行为”概念,奠定了整个当代中国行政法体系的最关键基石。犹如关于法国行政法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实际上法国不同学者对于裁量权审查程度的分类存在分歧,不乏论述上的自相抵牾之处,但先生对行政裁量权监督程度的“三分法”,依然是最经得起推敲的知人之言。英国研究法国行政法名家Brown的《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译著2006年在国内出版,是为国内学界法国行政法研究的一件幸事。但在研读有关裁量权司法控制章节我们可以发现,Brown本人对“绝对裁量权”和“比例审查”的理解也有着可以商榷的地方,不似先生的论述准确。先生在如此困窘的研究环境之下仍能写出布局合理、细节合理的著作,背后是怎样一种学养和精神。

观之《法国行政法》的附录,有详细的目录译文,有方法论性质的论文,有一丝不苟的参考文献(先生虽身处陋室写作,参考的文献皆是de Laubadère、Chapus、Vedel等行政法学巨擘的著述,一如他的《英国行政法》的参考文献中,绝不缺少Wade、Craig等执牛耳者的论著,而在《美国行政法》中,先生老因终得以赴美搜集资料,参考文献更加完备丰满);而观之正文,行文流畅,无诘屈聱牙的欧化句式,无卖弄学问的冗长脚注,唯求令读者对所述之事物得到清晰的印象,启发其作进一步的思考。尽管有国内不少学人视这三部曲为启蒙之作,我对“三部曲”的钦佩仰慕从未改变。我感到,即便取其冰山一角,作研究砥砺之石,都已可令我辈汗颜,正色敛容,反思自己身上的浮躁骄矜之气。放而言之,这三部曲折射的是论者对研究对象了然于胸,熟悉其沿革进展,能与彼国同侪站在同一高度思考问题;是论者清晰本国国情,深知国人关注乃至痛切之事,甚至体其所需、提炼概括其所求;是论者深思熟虑,融汇贯通,冷峻地将论题论据掰碎了、揉烂了,一丝不苟地重组呈现,又豁达地对彼国制度施以同情的理解,向本国同仁作出体贴的解释……

比之著作等身的学者,先生的著述不多,关于自己的治学方法,他再三谈的也只是平淡的数句话。然而,这在当代的法学界,犹如黄钟大吕,振聋发聩。

“我在编写《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时,都曾咨询过英国行政法专家、法国行政法专家和美国行政法专家的意见,而且大都面谈过,他们的建议我都没有采纳。因为不符合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这]个编排体制是按照中国人的法律思想习惯设定的,内容力求简单明了……

……[德]国在大陆法系中当然重要,但因为我不懂德文,所以无法编写德国行政法。虽然我在法文和英文中可以找到一些资料,但是我不可能用它。因为这是第二手资料,我一向习惯,无论编写什么东西,只用第一手资料不用第二手资料”(王名扬,《比较行政法·著者的话》2006.06;此时他已无法继续写作,实为最后一次夫子自道)

也许,先生的外语能力不是每一位学者都可以企及的,从学术分工上说,也不见得每一位学者都只能依靠第一手资料从事研究。但先生1987年在《英国行政法》前言中的一段话,适用于对于所有承认我国法治水平落后、法学研究迟滞的研究人员:

“不论研究的方向是中国行政法或外国行政法,不论研究的课题属于哪个项目,研究工作者必须首先掌握这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以及国内外现阶段的研究成果,从而了解自己研究的课题在这门学科中的地位,提高理解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不能用一个国家的法律概念去套另一国家的法律概念,注意各种事物之间的同中有异和异中有同的情况。特别要注意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各国国情之间的联系,承认各国法律制度的这种客观差别。……在每个具体的历史阶段上,我们必须了解各国的现实制度和趋向”

此处还有一点题外话,那就是要认真对待王名扬的著作。这不仅意味着要谦虚体会先生著述的内涵,也意味着应该尽可能精确呈现先生作品的原貌。对先生著作的某些引介、 评论,偶尔夹杂着借先生以自重的味道;而出版或再版先生著作的时候,编者也有未恪尽职责之处,这些都令先生的原意多少遭到扭曲。如《比较行政法》中,先生在论述法国中央政府时专设一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本是对法国情况的精确描述,因为这种机关是中央政府在地方自治团体中的延伸,代表全国利益对地方利益进行制约,惜乎编者囿于对法国“单一制”的片面理解,把“地方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混为一谈,竟认为先生的安排“在逻辑上是不适当的,本应删去”,只是考虑到先生未来得及描述地方政府,才将标题改为“中央政府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以与‘中央政府’相适应“,而这恰恰扭曲了先生突出地方自治与中央控制关系的用意。又如北大出版社修订再版的《法国行政法》,编者称已“修改初版时书中存在的一些明显的字词错误”,但翻阅附录中的法文目录,竟很容易就能发现原版中就已有的单词拼写错误,如第615页,相邻的两行的同一个单词,一个写成“légalité”,另一个写成“lègalitè”,又如第618页,“utilité”写成了“utilit’é”。其实在编审时只要找专业人员稍稍把关,这种简单的错误完全可以避免。一贯严谨、连采访文章中的错误都不厌其烦一一写信指出的先生,若知道自己呈现在后人面前的作品有这些瑕疵,不知会作何感想。

四. 多余的话

先生的追悼会已开过,先生的著作已出版,大家的追慕也渐渐告一段落。为着先生不为人遗忘,为着上面说过的种种原因,我有几个天真的建议:

一者,资金雄厚、有心社会公益的个人或组织(如律所)可斥资建立王名扬基金,投资收入一部分用来补助先生的家人,一部分用来设立“王名扬奖教金”、“奖研金”、“奖学金”,每年奖励为(公)法学的教学、研究默默耕耘、作出杰出贡献者,以及有志从事(公)法学教研的年轻学生。评审团由教学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和法科学生组成,由他们以多数比例审定评审规则。

二者,校方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可提供资金,由有相关经验和热诚的学人(如陈夏红等君)为先生立传。

三者,有心的学者可根据先生在“三部曲”里定下的优秀研究框架,对相关领域进行跟踪与拓展研究。如能征得先生家人同意,定期扩充、再版“三部曲”,定是未来行政法学人的福音(法国的学术名著《行政法精要》由三代学者赓续,已出版至第16版)。

四者,校方可请专人借出先生的博士论文,加以翻译出版。另可请专人在先生家人的监督下帮助清理先生的藏书,在保护原书的前提下可加以复印,作为珍贵的外国公法学术史资料入库供广大师生查阅。若先生对藏书有较多的眉批和读书笔记,更可考虑像整理陈寅恪先生的读史笔记那样,加以整理,结集出版。

祈求先生安息,家人得享安宁,先生事业后继有人。

王名扬教授年表 – Life of Prof. Wang Mingyang

根据陈夏红先生等撰写的文章,试制作先生年表如下,可前往此处[http://www.xtimeline.com/timeline/Life-of-Prof-Wang-Mingyang]展读。年表设定为开放状态,如您发现可增删之处,请直接修改,以让更多学人了解与学习先生。

 

1916:出生于湖南衡阳,农民家庭

 

"1916年王名扬出生于湖南衡阳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他的祖父和父辈们都是勤劳朴实的农民,家境贫寒。王名扬是在族人的资助下才有了读书的机会。那时他一边放牛、打猪草起早贪黑帮助家里干农活,一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刻苦学习。 "

 

193620岁,师范毕业后当小学教员

 

"初中毕业时他以全县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了湘南五中,即衡阳师范中学。师范毕业后王名扬当了一年的小学教员 "

 

1937: 21岁,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

 

"从此开始了与法学结伴一生的风雨路程。其时正值震惊中外的 “七七”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的铁蹄大肆践踏中华国土,平津危急!中华民族危急!风华正茂的王名扬和当时许许多多爱国的热血青年一样义愤填膺,穿上军装参加了战地服务团,成为晋南抗战前线上宣传抗日救亡的一名积极分子。 1938年,王名扬离开晋南,随武汉大学迁徙到大后方四川乐山。 "

 

1940: 24岁,考入国立中央大学,师从行政法学权威留美博士张汇文攻读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生

 

"1940年,大学毕业的王名扬考入(重庆)国立中央大学,师从当时的行政法学权威、留美博士张汇文攻读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生"

 

1943: 27岁,获行政法学硕士学位,在武汉大学法律系任行政法学讲师

 

1946: 30岁,考取最后一批国民党政府的公派留学生

 

"我国的行政法研究最早起源于上个世纪初,其结构体系基本借鉴于日本,间接受自于法、德两国。 1913518日北洋军阀政府先后公布了《行政诉讼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审判组织,至此在形式上初步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在这种背景下,王名扬于1946年考取了最后一批国民党政府的公派留学生 "

 

1948: 32岁,受阻两年后方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

 

"由于当时法国正处于战后恢复期,因此他在国内滞留了两年后才漂洋过海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 "

 

1953: 37岁,获得巴黎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学位

 

"由于当时法国尚未承认新中国,原定的三年留学期限届满后法国政府又同意王名扬延长留学期限。 "

"1953年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在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的一间教室里,一位身材挺拔、目光有神的中国留学生,面对着他在巴黎大学的导师埃赞曼( EiSemann)以及其他国际上久负盛名的行政法权威,以流利的法语宣读博士论文《中国法中公务员对个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La Responsabilité civile des fonctionnaires envers les particuliers en droit chinois)并进行博士论文答辩。这位青年就是王名扬。他以出色的表现获得了巴黎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学位,成为一名学贯中西、满腹经纶的饱学之士。 "

 

论文资料参见全法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论文库(SUDOC):
http://www.sudoc.abes.fr/DB=2.1/SET=5/TTL=1/CLK?IKT=1&TRM=Yang,Wang+Ming

 

1954: 38岁,在法国东方语言学校学习三年俄语和日语

 

"王名扬并未以此固步自封,一口气又在法国东方语言学校学习了三年的俄语和日语。但他心底从来没有忘记自己是中国人,他无时无刻不在提醒自己要回去报效祖国。 "

 

1956: 40岁,在法国担任新中国博展团团长李涿之的法语翻译,担任《侨众》报

的独任编辑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在尚未建交的法国举行国际博览会,这成为当时轰动整个欧洲的头条新闻。王名扬主动担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博展团团长李涿之的法语翻译,这段经历也被王名扬自己看作是一生中最光彩、最引以为荣的事情。此后为了进一步向外界宣传新中国,王名扬担任起以在法华侨为主要读者群的《侨众》责编,不遗余力地向海外同胞展示新中国真实的面孔。

 

1958: 42岁,响应周恩来总理号召只身秘密回到祖国

 

在日内瓦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向海外留学生发出了报效祖国的号召, 1958年王名扬响应这一号召,放弃了在法国优越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在周总理的直接关怀下秘密从中国驻瑞士大使馆取得护照,带着厚重的书籍只身回到了阔别已久的祖国。

 

1959: 43岁,被组织分配在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接受长达四年的思想改造

 

"被组织分配在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开始了长达四年的 “洗脑”经历。 “脑子洗好了 ”才能教法律。令人哭笑不得的是 “由于王名扬留法十年受万恶的资本主义毒害太深 ”,组织对他的结论是 “脑子洗得不好,不能教法律 ”。此外 “教改”后的课程表上基本上没有法学课程,教法律的教师要么靠边站,要么改行。 "

 

1962: 46岁,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今对外经贸大学),只教法语

 

1962年,王名扬被调到了北京外贸学院(今对外经贸大学),成为法语课上一名讲课妙趣横生的外语老师,同时还担任班主任。在法语教学工作中,王名扬 “同样是竭尽全力,一丝不苟,此间还编写了一本法语教材 ”——应松年 (2007). “序”.载于王名扬 . 《比较行政

法》.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966: 50岁,被无端怀疑为里通外国,送进“牛棚”隔离审查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王名扬先生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他因与法国同学通过信,被无端怀疑为 “里通外国 ”,送进 “牛棚”隔离审查。

 

1969: 53岁,被流放到河南固始县和息县的“五七干校”,开始十年的劳动改造生

涯。

 

"文革开始后,由于和法国友人通信,王名扬就被定性为 “里通外国 ”,这顶 “大帽子”让他失去了人身自由,多年辛辛苦苦写就的书稿全部被付之一炬,王名扬自己被隔离审查,送入 “牛棚”面壁思过。 1969年,和其他老学者一道,王名扬被流放到河南固始县和息县的 “五七干校 ”,开始了十年的劳动改造生涯。 "

 

1983: 67岁,参加我国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的编写工作,撰写 “行政行为”章

节,后在中国政法大学重执教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重新起步,行政诉讼制度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行政法学研究也迈上了正规。

此时年近古稀的王名扬先生,并没有被艰难的生活磨平意志,对于我国行政法研究的复兴爆发出了极大的热情。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编写工作,并承担了 “行政行为 ”章节的撰写。当时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叫 “行政活动 ”还是“行政作用”这一基本概念性问题,国内行政法学界各持己见。后来编写人员在厦门开会时决定参照民事行为的概念,将此概念定义为 “行政行为”。可是,有关这一章节究竟该怎么写又成为问题。王名扬先生当仁不让地担当起这一重任。王先生对我国行政法研究的复兴起了奠基作用。 "

这部《行政法概要》出版后,中国政法大学热情邀请王名扬先生回来任教。据应松年教授回忆,当时王名扬先生婉言谢绝了回去任教的请求。是呀,人生七十古来稀,近二十年的身世浮沉使得王名扬对前途感到茫然和灰心。后来,当听到前来请王名扬 “出山”的应松年教授问他 “愿不愿意带出新中国第一届行政法研究生 ”时,王名扬几乎不假思索地决定 “重出江湖”,担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教授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

此时王名扬已经六十七岁了,可这对于他来说一切才刚刚开始,他准备与时间赛跑,把失去的宝贵光阴重新夺回来 ……王名扬重新 “出山”后的第一项学术成果就是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辑部之约,编写了国际私法以及行政法词条的内容。

 

1984: 68岁,编写《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国际私法及行政法词条

 

1984年,他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辑部约稿,编写国际私法及行政法词条

 

1985: 69岁,制订“行政法五部曲”的个人学术计划

 

"1985年时,时为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生导师,苦于教学材料奇缺,也凭着想为中国法学界做一点有益的事情这样的想法,就作了一个个人的学术计划,打算在有限的时间里,完成五本行政法学的作品,即《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中国行政法》。 "

 

1987: 71岁,出版第一部行政法学专著《英国行政法》,填补国内学界关于外国行政法研究著作的空白

 

"1987年,王名扬先生的第一部行政法学专著《英国行政法》出版。这部 25万字的著作填补了国内学界关于外国行政法研究著作的空白。中国政法大学开始招收 1949年后第一届行政法专业的研究生,而当时尚无任何教材,王先生就用该书向研究生授课,将一种崭新的行政法学体系以其精湛的技艺介绍入中国。王先生在该书中介绍的 “行政法原则”后来被学术界广泛引用。他在书中首次介绍到的“国内行政裁判所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为学界瞩目。此外书中所提到的 “行政救济的独立原则”、国外行政法关于 “自然公正原则 ”、“赔偿制度 ”等的介绍,对于我国行政法体系的构建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工作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影响。

有评论认为,王名扬的《英国行政法》 “在条分缕析中,字句间浸润着作者对于法治的深切领悟与把握 ”———正是在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王先生才能驾轻就熟地介绍国外各项行政原则与行政制度,并能给予准确的分析。因此《英国行政法》一出版,不仅被国内学者称誉为 “精辟 ”,就连英国学者也对它颇为赞赏。 "

 

1989: 73岁,出版65万字的《法国行政法》,此书堪称行政法学研究的 “ 概念工具百宝箱 ”,整整影响一代行政法学家,为我国行政法的制度建构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其中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全面介绍在今天仍然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石

 

《英国行政法》出版两年后, 65万字的《法国行政法》也摆在读者的眼前。据王先生自己介绍,《法国行政法》的构思其实在法国留学时已经形成,那是近三十年前的事了。《法国行政法》的写作,结构不是大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对新资料的搜集。早年师从王名扬、当年正在法国留学的学生徐鹤林帮忙找了不少资料。王老指出, “我认为写比较法著作必须全凭第一手资料,绝不能用第二手,我的三本书都是这样做的。 ”应松年教授在接受笔者电话采访时也谈到在这部著作中,王名扬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全面介绍在今天仍然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石;该书介绍的行政合同制度,整整影响了一代行政法学家;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在这部书中对行政法院制度的介绍,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范本和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重要参考资料。事实证明了,《法国行政法》的影响更是深远,几乎可以称其为是行政法学研究的 “ 概念工具百宝箱 ”

 

1991: 75岁,主编《法、英、美、日行政法简明教程》和《外国行政诉讼制度》

 

“除了“外国行政法三部曲 ”以外,王老还主编了《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 (1991年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和《外国行政诉讼制度》(1991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这两本书,影响稍小一些,但其实践意义亦不可小视。《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为我国高等学校法律院系当时刚开设的外国行政法课程的教学及时提供了方便、适用的教材( “三部曲”作为教材显然太大了);《外国行政诉讼制度》(介绍法、美、英、日、苏的行政诉讼运行机制)则为我国当时刚刚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部曲 ”虽然也涉及了相应国家的行政诉讼,但毕竟不是行政诉讼专著,内容不及本书集中,且本书增加了介绍日本和苏联制度的内容)。 ”——姜明安 (2007). “序”(王名扬与中国行政法 ). 载于王名扬 . 《比较行政法》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79岁,出版《美国行政法》, CSSCI1998-2005的法学著作引用数据显示,此书被引用372次,在所有的法学“教科书型著作”中位居榜首

 

据学者朱苏力与何海波调查,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在1998-2005统计的法学著作引用情况,《美国行政法》被引用372次,在所有的法学 “教科书型著作 ”中位居榜首。

"据王老介绍, 1995年出版的长达百万字的《美国行政法》写作比较艰苦。由于对美国行政法缺少直接的体会,所以王名扬希望能够亲自在美国钻研。福特基金组织资助了这项研究。据说当时由于 “单位制”时代访学的名额是分配到单位的,美国行政法学的权威学者W?盖尔霍恩教授深知,依照这种办法王名扬能赴美的机会几乎为零,于是他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最终促成了王名扬在哥伦比亚大学留学。研究外国行政法,对第一手资料的掌握直接关系著作的质量,为更全面地占有一手材料、更好参透美国行政法,王名扬在项目期满之后,通过友人的帮助又延长了留美学习的时间。 "

 

1997: 81岁,不慎摔倒引发脑溢血

 

"王老师的身体已经不允许他进行任何的创作了,右手看上去瘦骨嶙峋,每写一个字都有点哆嗦。王老告诉笔者, “现在身体很弱,身上一大堆老年病,从 1997年一次不小心摔倒在地引发脑溢血抢救过来后开始,身体就一直没有完全好过。 ”狭窄的屋子里两个书架上随处可见的西药显示出王老对药物无奈的依赖。王名扬老先生现在每天的时间基本上是这样安排的:晚上十来点钟睡觉,早上六点钟起床后看报、上网浏览中外新闻,以此随时了解最新的资讯。纸和笔不仅成为王名扬老先生相伴一生的工具,也成为晚年和外界沟通的桥梁。 "

 

2006: 90岁,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成就奖

 

2006年,王名扬教授 90华诞时,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 “终身成就奖 ”。

 

2007: 91岁,弭患重疾,无法继续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未竟之稿《比较行政法》

 

2008116: 92岁,在北京逝世

 

2008116日晚6时左右,中国当代行政法的重要奠基者 ——王名扬教授在北京一家临终关怀医院去世,享年 92岁。

 

大音希声 余韵绕梁(待续)

已更新,见11月18日文